2017年1104业务制度正式更新,信贷资产转让和穿透式监管成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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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申明丨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刘诚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网站和其他公众号转载。
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业务制度更新姗姗来迟,终于在年底被一睹芳容。总览下来,由于2016年1104报表体系已经定型,2017年结构性调整较小,新增和修订报表突出为监管服务。业务制度更新最耀眼的无非是新增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的统计,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非洁净转让无处遁形;而对理财业务情况表的修订,则预示着对资管产品穿透式监管全面来临。
新增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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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报表新增1张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的透明度,2017年新增《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用于统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和其他方式转让信贷资产的情况。本表所指信贷资产同各项贷款,但不包括贸易融资和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等(此类贷款转让都是常规资产转让,交易对手均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G01报表即可反映),此外在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已经回收的贷款不在填报范围。该表之所以备受关注,原因有以下四点。
一是信贷资产业务机构近乎全覆盖。该表填报机构包括为各政策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邮储银行、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几乎涵盖了有信贷资产业务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是非洁净直接转让债权难入此表。对于银行直接转让债权,按现有规定是不可以再由本机构继续持有,报表直接转让债权的“自持”单元格封闭。很明显,监管是坚决反对通过签订抽屉协议找交易对手代持,并约定未来收回债权,也就是“即期卖断+远期回购”的方式来规避监管。而按照会计准则,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未完全转移,信贷资产无法出表。
三是鼓励信贷资产转让创新模式。监管封死了一道门,同时又打开了两道窗。除直接转让债权外,银行可以通过信贷资产ABS的方式将信贷资产转让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收回贷款(含不良贷款)本金。此外,还可以通过信贷资产受益权给交易对手,转出机构仍然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仅转让获取该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如果通过银登中心登记转让不良贷款收益权,尽管按照82号文,继续涉入部分仍然要按不良贷款口径统计,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资本也要按穿透法处理原债权。但如果信贷资产收益权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相当于减少了理财产品中非标债权比例限制的分子。
四是加强对交易对手的监测。信贷资产转让的直接交易对手分为非法人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法人机构和个人。虽然不用穿透到下一交易对手,但可以顺藤摸瓜,看最终是否自持。其中,SPV细分为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管计划和其他SPV;法人机构包括银证保持牌机构、地方AMC和其他机构;个人投资者因受法规约束目前还不能直接受让信贷资产收益权和信贷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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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类报表新增1张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金融机构支持广大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速,中国与世界经济金融联系越来越紧密,与此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国别风险凸显。银监会2017年新增《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用于统计银行业国别风险债权、债务敞口及相关拨备情况。报表填报机构暂为各政策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此类金融机构一般会涉及境外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要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将国家/地区划分为低、较低、中等、较高和高国别风险五个等级,并统计相关机构在各国的国别风险债权、债务敞口、风险转移、国别风险限额和相关拨备计提及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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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发展类报表新增1张
为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展,2009年,银监会、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2016年,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根据上述文件要求,银监会设计了《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统计银行机构对科技企业信贷支持情况,从2016年末开始填(补)报。
该表由两个子表组成:表一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情况,该表主要依据37号文,要求银行报送向科技型、科创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所以不要以为没有“投”就不用填,报表填报机构也覆盖了绝大部分有信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该表还要统计科技型企业服务的相关指标,如科技支行、科技特色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数量与从业人数,银行机构设立的投资功能子公司、与填报机构进行投贷联动合作的其他主要投资公司的详细信息。
表二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投贷联动和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情况。“投”是按照14号文银行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以自由资金进行的“股权投资”,按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投”和“持有远期收益”,按企业成长阶段可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也就是我们常听说的天使轮、A轮、B轮、C轮…。“联动”则是指“贷款+外部直投”、“贷款+远期收益”或“贷款+外部直投+远期权益”,这类投资子公司本身不报1104报表,由设立投资子公司的境内法人机构填报境内“投”的情况。
随着试点的10家银行将有一批“投贷联动”案例落地,国务院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复相关银行成立专业化投资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这预示着银行从LP的角色向GP角色转变,踏入股本市场寻找新的增长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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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报表新增3张
新增《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和《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业务统计表》,仅由四大AMC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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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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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类、业务类报表修订
一是全面修订《G06理财业务情况表》。更新后的报表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月度统计表的样式和填报说明完全统一,分为2张子报表。其中,《G06_I产品分类情况》将[1.按目标客户划分]进行了调整,细分为: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机构客户专属和金融同业专属。[4.按产品币种划分]将外币(折人民币)细分多个币种;新增[5.按产品运作模式划分]:封闭式净值型、封闭式非净值型、开放式净值型、开放式非净值型。《G06_II资产负债情况》将理财资金资产端的资金投向情况细分为16个子项填报在A列,一级子项分别为:[1.1现金及银行存款]、[1.2同业存单]、[1.3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1.4债券]、[1.5理财直接融资工具]、[1.6新增可投资产]、[1.7非标准化债权资产]、[1.8权益类投资]、[1.9金融衍生品]、[1.10QDII]、[1.11商品类资产]、[1.12另类资产]、[1.13公募基金]、[1.14私募基金]、[1.15资产管理产品]、[1.16委外投资-协议方式],一级子项下还有二级或三级子项。前13个一级子项可以视同为基础资产,后3个一级子项则需要进一步穿透到底层后在B列填报基础资产。负债端分为一般负债(主要为吸收理财资金)和加杠杆的同业拆入与卖出回购。该表附注部分还添加了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统计项目。
二是修订《G31投资业务情况表》。行项目中,在[1.债券]项下增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将[3.基金]更新为[3.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募和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视为底层资产,混合型基金、FOF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需要穿透填报在非存款和信贷类投资的其他项目中;而PE和VC则填入[8.购买其他具有特定目的载体属性的产品]。列项目中,对最终投向类型进行了修改,按照主要几个重点国民经济行业归属进行填报,并增设了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产品的部分这2个附注项目。
三是修订《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将1.7项和3.6项的名称分别修改为“投资债券和同业存单”和“发行债券和同业存单”,相当于将1.8其他项和3.7其他项分别上移一格,对报表数据影响不大。但对于《G22流动性比例监测表》同业存单的方式没有变,即便是交易账户的同业存单也不可以视同为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填报在1.8项。
四是与贷款行业投向的相关报表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反映除买断式转贴现以外其他票据类资产的转让情况,比如买断式福费廷业务,不适宜填报在买断式票据资产中,又不能按交易对手归入金融业。涉及的报表有《G(F)01_Ⅶ贷款投向分行业情况表》、《G(F)11_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G(F)11_Ⅲ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Ⅲ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和《G53_Ⅲ分地区情况表第Ⅲ部分:贷款行业情况简表》。
五是增设并购贷款相关项目。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在《G11_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中增设并购贷款相关项目。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其子项包括境外并购贷款。该项目只在法人机构报表中填列,分支机构报表中无此项目。
六是修订《G01_Ⅰ表外业务情况表》。增设“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中投向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产品的部分”项目。同时,“代理代销业务”的填报方式发生变化,由填报“当月发生额”改为“当年累计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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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报表修订
一是修订《S4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数据表(季报)》,将[14.缴纳营业税额]和[15.营业税减免额]修订为[14.缴纳增值税税额]和[15.增值税减免额]。增加了[22.法人机构经营范围所在地行政区域]的附注项目,适时统计农村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情况,比如北京农商行经营范围就是直辖市,成都和广州农商行经营范围是地级市。
二是修订《S47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新增[4.1其中:除营业部外的分支机构:支行、分理处(个)]、[13.1借入扶贫再贷款]、[15.上一年度评级情况],并删除了[9.投资]、[12.购买理财产品]和存放同业部分交易对手,此类数据在相关报表中均可查询。
三是修订《S3j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明细分类及其他情况表》,新增租房、家具家居、健康医疗类贷款类型,并增设渠道拓展情况,包括线下及线上的申请渠道、自营销售或第三方推介的获客途径。
其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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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变动
一是明确《G01资产负债统计表》的填报说明,规定与央行进行的买入返售交易填入[13.8买入返售资产-中央银行],不在[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中填报;与央行进行的卖出回购交易填入[31.8卖出回购款项-中央银行],不在[28.向中央银行借款]中填报。尽管再贴现都是回购式再贴现业务,但仍然在[28.向中央银行借款]中填报。
二是修改《G11_Ⅱ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Ⅱ部分资产质量及准备金》填报说明,删除G11_Ⅱ与《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之间的投资SPV表间校验关系。
三是修改《G25_I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填报说明。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流动性覆盖率的政策问答,对流动性覆盖率报表的填报要求进行完善和修改。银监会目前仍然只要求资产规模2000亿元以上机构填报,该表难度较高,没有高效的IT系统和准确的数据源,数据质量堪忧,但属地监管要求报送也实属无奈。
四是完善《G4A合格资本情况表》的填报说明,对于发行的资本工具中归属于少数股东部分的填报要求进行了强调和明确。少数股东资本相关项目只在集团并表口径下才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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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范围变动
一是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恢复报送《G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外资法人银行的分支机构恢复报送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看来不良贷款也开始向外资银行蔓延。
二是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恢复报送《G19/GF19重点关注行业贷款统计表》,重点关注行业监测任重道远。
三是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报送《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对非银机构的流动性加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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